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 )
发布日期:2024-01-01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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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实施范围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四)精简证明材料。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七)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搭建平台,通过培训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供需互动。
四、加强监督管理
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依法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认真落实以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